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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的肺?
来源:医法汇团队律师
发布时间:2018-07-03
浏览量:392

【咨询阶段】


曾有个患者找到医法汇,他的案情是这样的:2015年3月29日下午,患者参加单位体检时发现肺部有阴影。遂于2015年3月30日到市立医院检查治疗,患方在市立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相关检査初步诊断为左肺占位:肺癌?肺部良性结节?炎症?结核?。院方告知患者结合临床诊断,考虑肺癌可能性大,建议原告微创手术。2015年4月3日院方对患者进行了VATS辅助小切口胸腔粘连松解、左肺上叶形切除、左肺下叶切除术。2015年4月27日,患者转入某传染病医院住院治疗35天,院方予抗结核及保肝等支持治疗,完善必要辅助检查,给予胸腔闭式引流等治疗。2015年6月1日,患者因支气管胸膜瘘转入某省胸科医院住院治疗11天。


【病历审查阶段】


在接待咨询以及初步的病历检查中,医法汇认为在本案中,院方的医疗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


一、市立医院未尽相关告知义务


患者入院诊疗过程中,市立医院应将患者的病情、可能采取的治疗方案及其风险预后等详细告知患者或其家属并形成签字的告知笔录,市立医院在患者入院后,从未向患者及存在肺结核的可能性,只是告知患者考虑肺癌可能性大,建议做微创手术,2015年4月3日市立医院在没有明确诊断的情况下,对患者错误的进行了VATS辅助小刀口胸腔粘连松解、左肺上叶楔形切除、左肺下叶切除术,术后才确诊为肺结核,市立医院未将可以去省级以上医院或者专科医院进行治疗这一治疗方案的利憋等告知患者 ,严重侵犯了患者的病情知情权和治疗选择权。


二、未尽病情注意义务(诊断不明确、错误)且手术不当


对肺部球形阴影的诊断应结合临床、全面考虑、综合判断,不可过分强调某一征象。发现肺部球形阴影应考虑结核球而常规行痰结核菌检查,并行结核菌素试验,如如强阳性则有重要意义。CT检查也有重要参考价值,但不能作确认的唯一手段。对诊断不明的肺部肿块影应进一步行经皮肺穿刺或行经纤支镜肺活检以取得组织学诊断。该院外四科对于患者完全是按肺部肿瘤治疗,根本就未治疗肺结核。其术前未请呼吸内科会诊讨论分析肺结核病的诊治,术后诊断肺结核也未给予抗结核治疗,仅出院记录建议至结核病专科医院诊治,外四科所做的就是因患者肺部有肿物物,把肿物切除,其余就不管不问了,违背了作为一家三甲医院应尽的高度注意义务。


三、误诊误治且手术治疗不当


结核球是一圆形或椭圆形的干酪样坏死组织或结核肉芽组织,周围绕以纤维组织,一般与支气管不相通,对此型的治疗意见尚不一致。小的结核球经过长期化疗后,一般或逐渐吸收,纤维化或钙化,终至愈合,故对小的结核球只要痰菌持续阴性,不一定急于手术。较大的结核球(直径2cm以上)有时会溶解液化,形成空洞,文献认为对小于3cm的结核病灶可以通过抗结核药物治愈。如果重视结核病的检查及诊断,如能检查明确诊断则可避免手术。原告术前CT检査示左肺下叶1.2×1.5cm大小结节,完全没有必要急于手术治疗。没有明确的诊断就不会存在正确的治疗,市立医医院不但术前诊断错误,而且在手术过程中存在缝合不当等违规行为,造成原告支气管胸膜痿。院方的医疗行为过错与患者的伤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患者在医院诊疗期间,医院均存在未认真分析患者病情,查体不仔细,误诊误治,延误最佳治疗时机的过错。市立医院还存在术前未告知患者是否转院治疗等,侵犯了患者的治疗选择权,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未尽相关告知义务、未尽病情注意义务、手术治疗不当及延误治疗之过错,因此认为医院的过错与患者目前的伤害存在因果关系。


【诉讼阶段】


在医法汇的建议下,患者选择了通过诉讼维权,在诉讼过程中,向法院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法院委托到了某司法鉴定机构。


2016年10月17日,某物证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因“体检发现左肺占位1天”入住市立医院住院治疗15天,经相关检査初步诊断为左肺占位:肺癌?肺部良性结节?炎症?结核?2017年3月31日胸部增强CT显示“考虑良性病变可能性大,建议活检”。但院方于4月2日气管镜检查过程中仅进行了细胞刷检,并未进行活检。鉴定机构认为,院方在未进行肺部占位活检以明确占位性质的情况下即进行肺叶切除的医疗行为过于盲目,其上述医疗行为存在过错,故院方医疗过错与被鉴定人肺叶切除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院方过错参与度为次要责任。


【审判结果】


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对于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根据鉴定意见,被告在对原告的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参与程度为次要责任,本院按40%予以支持。患者最终获得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赔偿费用275893.2元。


【法律评析】


即使是现在的医疗技术也不能通过一次检查、一次治疗就能彻底解决患者的病灶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对于目前的实践情况,医院的治疗水平受客观条件制约,各个医院的治疗效果不同也是可以接受的。也正是基于此因素,当某个医院收到某种疾病,而医院的当前治疗水平达不到的时候,应该告知患者去往在治疗此疾病领域较为领先的医院。而本案中的医院在对患者的病情尚未明确的情况下,盲目的对患者进行了手术,对患者的身体造成了一定的伤害。


医法汇的专家团队在病历审查阶段做出的初步判断与后来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几乎是一致的,从病历材料出发制订诉讼战略,医法汇团队尽力避免患方不必要的诉讼支出,站在客观角度上做好每一个案件。


(本文系医法汇原创,根据真实案例改编,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均采用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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